互联网中的《反垄断法》
互联网网站开发弹指一挥间,对360与QQ的“3Q大战”,阿里与京东的“二选一”之争记忆犹新的人们。
不过,众所周知,互联网网站开发平台经济拥有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征。传统经济中,在全国范围内,某个企业想一家独大获得垄断地位,绝不是一件易事。而在互联网网站开发经济当中,赢家通吃则是普遍现象,尤以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与出行打车等平台最为显著。并且现有与互联网网站开发经济相关的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这就给互联网网站开发经济中的反垄断工作带来了困难与挑战。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认定互联网网站开发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征求意见稿认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显然是准确的导向,因为不同于传统产业,互联网网站开发服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平台上接入20万家店和30万家店的区别,就是多采购几台服务器。
再者,互联网网站开发的出现,让信息不但不再是稀缺资源,反而沦落成了过剩资源,人们的注意力开始成为稀缺资源。人脑不是电脑,精力与记忆力有限,只能有选择地进行记忆和存储,此时往往只能选择排名靠前或者存在习惯性的路径依赖。所以这就让互联网网站开发行业的奥林匹克规则――只有行业的前三名才能存活下去,带来了一个悖论。对于客户来说,一个市场的进入门槛越低,政策与市场障碍越小,意欲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越多,供给与替代的状况就越良好。老话来说,就是货比三家不会吃亏。但互联网网站开发平台一旦做大,就开始容易有滥用市场控制权,通过提价、限制进入等方式抑制竞争对手,损害平台客户及消费者福利的天然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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